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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1期【建诺每日法评】:行政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

日期: 2025/02/24


行政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形可免除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点评人:卢春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所高级合伙人,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和简案快办组长,专注刑事、行政法律研究,指导团队办理合同、金融和保险纠纷案件,处理案件纠纷效率高,深得客户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