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能否以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承诺不会就各项社保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针对前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且无证据证实事后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依法缴纳社保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等相关放弃权利的文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亦有不当之处,与用人单位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据此可以按照劳动者过错的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点评人:冯明璧,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