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5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发生车祸,致欧某等人受伤,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月22日,刘某与其妻谭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三个子女由刘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一间门面房及一辆小型普通汽车归谭某所有,4万元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同年3月20日,欧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同年8月6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赔偿欧某损失22.74993万元。同年10月18日,欧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5日,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某收到文书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亦未申报财产。同年8月14日,刘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刘某至案发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谭某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二人利用门面房 经营洗车店,使用谭某名下汽车从事“跑租”业务,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部分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能力。
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释法与判决: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不过,司法实践中 ,有的行为人在债务产生后即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日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此类行为在性质上与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无异,并且,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仍然在持续。因此,此类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刘某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与其妻谭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刘某负责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谭某享有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利益,试图制造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事实上,刘某与谭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刘某与其妻谭某利用购买的门面房经营洗车店,购买车辆对外出租,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在判决生效后及执行阶段,刘某依旧拒不执行。尽管刘某仅有部分执行能力,但不影响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笔者提示:正常欠债,只是民事责任,暂时的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都可以通过后期努力来解决,但是逃避执行可能留下刑事案底,在某些方面影响的可是好几代人,望三思!
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