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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期【建诺每日法评】:公交行驶途中,司机弯腰捡东西导致车辆失控,致一行人死亡,谁应担责?

日期: 2020/07/30


7月28日,深圳一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司机弯腰捡东西视线离开马路前方,导致车辆失去控制撞到一名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具有一定责任。首先身为一名公交车司机,就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准则在开车的时候就不应该转移自己的视线,这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极大的不负责。特别是公交车司机这样安全责任重大的职业,司机就更加应该小心谨慎。安全第一,这既是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安全负责。其次该女子也不应该行走在高架桥上,虽然该女子已经是靠边行走了,但不幸的是仍然发生了这种意外。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该女子亲属的损失。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公交车司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司机系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司机因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对该女子亲属承担相应责任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实习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