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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9期【建诺每日法评】: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的税务风险

日期: 2025/02/28


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的税务风险

在建筑行业,有许多个人承包工程的业务,那么将工程包给个人,如何开具发票呢?其实,建筑行业的个人包工头可以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及包工头为抵税或其他考量,会由其他劳务公司或是包工头自行成立的建设公司进行开票,那么这种行为将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我们以包工头自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代开发票为例,进行分析。

一、主体不一致风险

1. 合同与发票主体不匹配  

 合同签订方为自然人(个人),但发票开具方为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质疑交易的真实性。若业务实际由自然人完成,但通过企业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或主体不符),涉及《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相关责任。

2. 收入归属争议  

 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为个人独资企业,要求自然人补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同时企业需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引发重复征税或调整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

1. 纳税主体混淆  

 自然人作为合同签订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由个人承担(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1%征收率),而个人独资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9%(建筑服务)或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若企业无实际参与业务却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个人独资企业也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率一致,但是也如上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 进项税抵扣问题  

 若受票方(合同相对方)凭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业务实际由自然人完成(与企业无关),受票方可能面临进项税转出、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风险

1. 收入隐匿或转移  

 自然人通过企业开票,可能将本应属于个人的收入(劳务报酬)转化为企业经营收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能穿透审查,要求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20%-40%税率)补税。

2. 成本费用不实

 若企业将自然人个人成本列为企业成本(如人工、材料等),可能被认定为虚增成本、少缴税款,面临纳税调整及处罚。

四、资金流风险

1. 资金回流嫌疑  

   若合同款项支付至个人独资企业账户,但资金最终转入自然人个人账户且未规范处理(如未按分红或工资申报),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抽逃资金或隐匿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风险。

2. 三流不一致风险

  同、发票、资金流向不一致(个人签合同、企业开发票、款项进企业账户),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交易,引发税务稽查。

五、其他法律风险

1. 民事纠纷隐患

 合同相对方可能以“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不符”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付款,导致工程款结算争议。

2. 关联交易调整

若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可能对不合理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 提前做好税务筹划,算好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情况,重新签订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确保合同、发票、资金流一致。


点评人:叶茜婕,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