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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合同纠纷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认定

日期: 2025/02/28


合同纠纷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认定

文 | 唐嘉一

债权加入与债务转移,二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构成要件及司法判例,深入探讨并明确区分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一、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概述

(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概念界定

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现有的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行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五百五十四条等规定,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从原有的债务关系中退出,由第三人清偿现有债务。从法条定义可见,在债务转移中,原债务人已经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目的来看,认定成立债务加入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解析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1. 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且有效存续;2.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3. 第三人或债务人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4. 原债权债务并未减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1. 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存续且可以转移;2.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原债务人退出现有债权债务关系;3. 第三人或债务人将此债务转移的情形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同意;4. 债权人只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是否同意系关键。因为,在成立合同关系时,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信能力有一定程度了解,若债务人未经其同意将债务转移给不具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而言则是并不公平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债务转移,不论是部分亦或全部转移,均需得到债权人同意确认,才发生效力。

二、 司法实务判例分析

(一)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认定刘士军与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简要:刘彩云经刘士军认识李春龙。2016年11月15日,刘彩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士军汇款50000元,随后刘士军又将该款转账给李春龙,当日刘士军向刘彩云出具借条,显示内容有“今借刘彩云50000元”。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李春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责令李春龙退赔刘彩云经济损失50000元。2018年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113执4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未能查到李春龙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各方均认可李春龙向刘彩云借款50000元等事实,期间刘士军两次出具借条表明其有意加入该债务,且债权人刘彩云接受了这一意愿,这构成有效的债务加入。故刘士军需对50000元债务负偿还责任。

(二)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的认定—董某某诉车某某、简某债务加入纠纷

案例简要:原告董某某为五金建材供应商,向被告车某某提供材料用于房地产项目。被告简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自2020年9月6日至11月12日,总货款为110081元。车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支付40000元,尚欠70081元。2021年6月16日,董某某和车某某确认车某某剩余欠款为75000元并签署《欠条》,约定2021年7月15日前付清,逾期支付利息及承担相关费用。简某随后向董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21年8月20日前付清75000元,后仅支付10000元。董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

法院认为,简某出具《保证书》表明被告简某自愿承担案涉货款的付款责任,应视为对本案债务的加入,非债务转移。在保证书中并未明确约定由简某承担付款责任即免除被告车某某的债务承担,且从签署《保证书》后董某某的行为来看,董某某一直在向被告车某某催讨欠款,表明董某某始终将被告车某某视为债务人,因此,简某自愿承担债务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并未免除原债务人车某某的付款责任,被告简某与被告车某某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而是简某对债务的加入。

(三)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三方协议的认定—家具公司诉机械公司债务加入纠纷

案例简要:家具公司、机械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机械公司购买家具公司的350万元古董家具,由上海某公司以其对机械公司的350万元债务代为支付。协议签订后,家具公司交付了家具,但两公司均未付款。家具公司曾起诉上海某公司并执行未果,认为上海某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三方约定实质是经债权人家具公司同意,作为债务人的机械公司将35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上海某公司,由上海某公司取代机械公司的债务人地位,对家具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即上海某公司取代机械公司成为债务人。因此,家具公司无权要求机械公司支付350万元家具款。

三、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识别规则

(一)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最为明显的差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中,原债务人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务中,当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时,这种表述可能包含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等多种情形。为了准确判断其属性,则需要重点审查约定情形中是否体现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审查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内容,特别是关于债务承担和清偿责任的部分,注意约定中是否明确提及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在出现“代替”“保证还款”等词汇时需要结合上下文语境、交易环境等综合判断,如果约定中明确约定第三人负责履行完毕债务,并未约定原债务人的责任等,则可能构成债务转移,若表述为第三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则认定为债务加入更为合适。

以家具公司诉机械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为例,三家公司共同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由上海某公司代替机械公司向家具公司支付350万元家具款,并约定若上海某公司逾期支付,应由上海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该约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原债务人机械公司已经退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负债务清偿责任,而是由第三人上海某公司履行与家具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该三方协议属于债务转移。

(二)是否以债权人明确同意为必要条件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这两种债务承担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无疑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极大威胁。特别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债务转移至偿债能力不足的第三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严重损害,无疑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公平交易环境的构建。因此,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比如在董某某诉车某某、简某债务加入纠纷中,尽管被告简某向债权人出具了保证书,承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在出具保证书后,原告始终在向被告车某某催讨欠款,明确表明原告并未将车某某视为已脱离债务关系的个体。因此,简某出具保证书的自愿承担债务行为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非债务转移。

四、 结语

在合同纠纷中,识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是否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当约定不明确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约定文本、第三人的履约能力、债权人主张债务等情况综合判断,在约定不明确时,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当优先推定为债务加入。

 

作者简介:唐嘉一,实习律师,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当当队成员,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在工作中,她秉持认真负责、勤勉敬业的态度,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积极、稳妥且高质量的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