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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期【建诺每日法评】:“微信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 2020/07/31


“微信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据悉,中华遗嘱库在疫情期间开通了“微信遗嘱”小程序。在这个小程序中,用户可以用文字、照片、视频的方式创建“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会按照用户约定时间将留言寄送给留言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网络遗嘱”这种遗嘱方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遗嘱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对家人的嘱托,对后人的寄语。基于疫情时期人们的这种需求,中华遗嘱库推出的“微信遗嘱”服务实际是一种“情感遗嘱”,主要是用来传递亲人、朋友间的叮咛和嘱托,不作为法律意义的遗嘱。对于涉及财产内容的遗嘱,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微信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法定要件,很难证明立遗嘱人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其目前主要作用不是对遗产的处分,而是对于情感的寄托,为含蓄内敛的中国人提供了新的表达感情的方式。
        顺便插入一些题外话,《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的该规定将原先《继承法》第20条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因此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后,订立遗嘱不再受到该约束,立遗嘱人随时都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杜立宇,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