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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建诺每日法评】:分期付款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日期: 2020/08/01


分期付款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广泛运用在当今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在《民法典》中有了新的规定。以周某和吴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例,周某以6000元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期支付1200元,全部价款付清以前电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同生效后,吴某在使用期间未支付货款达到1800元,此时周某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

简单来说,分期付款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既可以用于动产买卖,也可以用于不动产买卖。《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周某经催告后吴某仍然不支付价款的,此时可以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进行确定。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经受领的价款,但扣留价款超过标的物使用费用以及标的物受损的赔偿额时,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如果周某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此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因为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所以吴某在付清所有价款后才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的,动产交付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点评人:汪万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