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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6期【建诺每日法评】: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日期: 2025/03/10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管,以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信用惩戒措施已无必要。

因此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应解除。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