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0
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的适用边界与实务启示——以(2022)京02民终13499号民事判决为视角
一、代位析产制度的启动要件与司法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债权人代位析产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基础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执行程序确认),且共有财产已被查封。本案中,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终本程序,案涉不动产亦被依法查封,完全符合代位析产的启动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若无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双方各享50%份额。共有人主张份额不均等的,需依法举证存在法定例外事由(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恶意转移财产等)。
三、代位析产程序的制度功能与司法价值
代位析产制度作为执行程序的补充机制,有效破解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难以处置的执行僵局。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债务人与配偶的共有份额,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程序路径,亦对债务人通过虚假离婚、隐匿财产等手段转移资产的行为形成法律威慑,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