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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期【建诺每日法评】:从《来了就笑吧》案中分析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日期: 2020/08/02


从《来了就笑吧》案中分析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由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被告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来了就笑吧中,某演员通过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且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的电影主题曲的行为是属于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动漫形象,构成对该动漫形象的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演员使用的动漫人物的主要特征与涉案作品相同,而且这些主要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在分析cosplay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重要对比要素是cosplay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在判断实质性相似可以通过对人物形象的服装、妆容、道具等各种构成作品元素进行对比。

在此案中引出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可否认为在任何商业性活动中使用动漫形象都构成侵权?在另一个涉及使用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案件中法院就给出一个相反的判决结果。在《陆垚知马俐》案中法院就认为电影中的演员通过扮演葫芦娃的形象目的是为了展现八零后的年代特征,而非引用作品本身,且引用的时间较短,属于《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综上分析,商家在使用他人动漫形象进行商业活动时并不必然构成侵权,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商家在使用他人动漫形象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该事先取得该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许可。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的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