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8
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应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基础是什么?
A向B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A并未如期偿还,后A因心脏骤停去世。A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A的财产,且无确定的遗产管理人,B没有可以主张权利的相对人,无法收回借款,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A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法院一审判决:指定上述民政局为A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因对A遗产、债权债务、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为使该局能够真正履职,该民政局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查明A的所有继承人;了解A遗产及债权债务的人员;与A的遗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与民政局联系。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事实上处于无人管理的情形下,民政部门作为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工作生活、财产收入、债权债务等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如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进行管理,有可能会造成履职的偏差。在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同时,还应当对潜在的继承人、遗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基本的查明,既明确现有纳入管理的遗产范围,也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履职。 在本案的处理中,借鉴破产案件寻找利害关系人和申报债权的有关做法,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了解情况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申报权利,一定程度上明确了A的财产情况,为遗产管理人下一步的履职打下了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