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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8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否仍需缴纳物业费?

日期: 2025/03/19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否仍需缴纳物业费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费缴纳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部分业主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否仍需缴纳物业费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成立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即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业主也实际接受了该服务,则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如业主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严重影响生活并构成根本违约,如未履行主要义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则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免或拒交物业费。

综上,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必然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业主也享有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若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