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689期【建诺每日法评】:持续宣传“限时限送”“仅限今日”等限时优惠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日期: 2025/04/01


持续宣传“限时限送”“仅限今日”等限时优惠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认定,可从商品或服务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各种信息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形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甲公司于2018718日在其天猫商城店铺中销售涉案商品时,宣传页面中使用了“送原装配件仅限今日”“0首付0利息仅限今日”等内容,经市监局调查甲公司自2018718日至724日及729日至82日期间,在商品宣传页面均使用上述宣传内容,在上述期间多次实际销售该商品,甲公司存在对涉案商品宣传信息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限时赠送”“仅限今日”等广告词让消费者陷入消费的紧迫感中,超过时间不再享受优惠,产生消费的冲动,对消费者的购买与否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的一般认定规制。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