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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期【建诺每日法评】:拥有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顺序如何?

日期: 2020/08/06


拥有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顺序如何?

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而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但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为了障碍。

《民法典我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此外,从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得以丰富。民法典颁行后,立遗嘱将变得更加便捷,这也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对遗嘱形式灵活多样的需要。同时,草案规定遗嘱订立时需有见证人在场。

立遗嘱人还可以行胜于言,用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其行为与所立遗嘱内容相反,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民法典》新增的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中,体现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即使继承人曾经实施过隐匿、欺诈、胁迫订立遗嘱等可能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其最终改过自新,被继承人也表示愿意宽恕,法律则不强制剥夺他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一个改邪归正的机会,也可能让被继承人有机会得到更好的照料。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