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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期【建诺每日法评】:什么是“自甘风险”?

日期: 2020/08/14


什么是“自甘风险”?

       郎某与陈某作为足球队员,一起参加xx体育局组织的运动会,郎某与陈某争抢足球的过程中,陈某受伤。随即,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郎某、xx体育局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来源:(2016)鲁15民终1747号】 。郎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自甘风险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三是接受该危险不是履行法定义务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文的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陈某提交的对主裁判的录音及被告郎某申请出庭作证的二位裁判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陈某系与在后面追赶的被告郎某争抢足球的过程中受伤,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度,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判决被告郎某补偿原告陈某所受损失的15%。二审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项竟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由xx市体育局组织的比赛活动,其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故在比赛中即使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郎某作为相对方的球员以此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应予采纳。原审法院未采纳郎某的抗辩理由,在无法查清郎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补偿责任不当,与体育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故郎某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应予支持,依法应当驳回陈某要求郎某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裁判更符合《民法典》的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给予了限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于条文中的“文体活动”如何界定,条文没有具体规定。具体什么样的活动属于条文规范范畴,有待于司法实践中摸索探讨。而且,虽然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的原则,但是参与者还是应当注意自身过错和过失的问题。

 

点评:杜立宇,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