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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期【建诺每日法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险企索赔

日期: 2020/08/19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险企索赔

       近年来,许多人都加入了有车一族,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事故数量日渐增加。由于交强险存在赔付限额,常常不足以覆盖各项赔偿款项,一些车主除了会购买交强险,还会投保商业三者险,以此更加全面地覆盖相关风险。然而尽管购买了不少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车主对于赔偿款到底由谁先出、需不需要自己先行垫付这一问题,依旧常常是一头雾水。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险企对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赔偿义务,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并不积极。而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这一现状有望得到改善。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首先是保险公司,即险企有义务首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点评:刘惠敏,系冼秀玲律师团队成员,具备多年上市公司任职经验,擅长婚姻家事、经济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房屋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