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84期【建诺每日法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该承担责任?

日期: 2020/08/23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该承担责任?
        8月18日广东佛山,12岁的女孩罗某将另一村民栓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因女孩没有牵住约束绳,大狗挣脱束缚后,狗绳将一名88岁老人绊倒,致其前额着地,后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8月18日晚,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况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舆论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是:究竟谁对老人受伤承担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的概念适用于刑法领域内,加之女孩罗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其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法条规定,因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罗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12岁女孩罗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被害人家属享有选择权,即向罗某的监护人或狗的饲养人、管理人追责,事后罗某的监护人再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根据自身过错分担相应责任。

点评人:汪万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