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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期【建诺每日法评】:一般保证将成为默认保证方式

日期: 2020/08/27


一般保证将成为默认保证方式

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由于现行的《担保法》以连带责任保证作为默认的保证方式,导致实践中连带保证责任的使用比例远远超过一般保证,在普通的民事活动中,保证合同多为无偿的行为,有些保证人往往是出于信任、好意为他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受限于专业知识常常没有充分认识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后果就为他人提供保证。如果动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会加重保证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对比现行《担保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明确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转变为一般保证。这一转变更有利于平衡各方权益,使保证制度的设计更加合理。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结合实际需要,注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何韵怡,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现为冼秀玲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