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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期【建诺每日法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律师点评

日期: 2020/08/26


对于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之前冷水滩分局对胡某某实施刑事拘留,理由是胡某某对雷某某造成了轻伤。为何事情会出现如此大的翻转?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本案中,女生遭到雷某某猥亵,在警察到来之前,同行的胡某某情急之下踹伤了雷某某,其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行为人逃离现场,而不是伤害雷某某。故胡某某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上级公安机关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程序合法。

至于雷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做出拘留的决定,罚当其所。

善人行善事,法律护良人!

 

点评人:李志姣,资深执业律师,广东建诺律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江门市律协民事委员会秘书长、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