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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多做家务 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日期: 2020/08/31


民法典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 多做家务 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更多一些,很多全职太太在离婚后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来维持生计。面对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向男方要家务劳动补偿吗?依照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很难被“激活”。

  郭女士和白先生2010年结婚,女方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男方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和出差。2019年郭女士和白先生离婚,郭女士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孩子满月酒份子钱、结婚礼金、名贵手表等在内的16项诉求,其中还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对于其他15项诉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判决。而针对郭女士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补偿的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本案原、被告间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如果郭女士在民法典实施后,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其诉求将依法得以支持。这一修改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家庭主妇,还有家庭主夫。此前,男性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难以适用“在均等分割基础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势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救济。

  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是妻子抑或是丈夫,离婚时都可以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救济。这是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进步。

 

点评人: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