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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建诺每日法评】: 正当防卫免责!

日期: 2020/09/09


正当防卫免责!

案例:被告人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一晚,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北门口,未经汪天佑同意就闯入其家中。汪天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的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对方厮打。汪天佑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天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天佑家中。汪天佑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成轻伤一级、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任何公民,对于不法侵害不应当退让,勇于防卫不法侵害。但是,不能以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即防卫要有必要的限度。

点评:李嘉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学本科,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现为梁律师团队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