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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期【建诺每日法评】:中介公司遇到委托方“跳单”时该怎么办?

日期: 2020/09/12


中介公司遇到委托方“跳单”时该怎么办?

       “跳单”并非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与机会,跳过中介公司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于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款存在的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从该条款来看,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就此来看,该条款的出现也并非是单方面保护中介方的权益,该条款一方面是敦促委托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中介公司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中介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有利于鼓励诚信交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更进一步规范了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中介行业,促使中介机构提高中介服务专业度,提高职业操守。
       所以,作为中介公司尽早同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中中介人的服务项目明确具体化,尽量做独家委托。

点评: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