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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

日期: 2020/09/21


《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民法中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合同上的义务,却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毕竟,好心办坏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故此,在情谊行为中,一方也负有对另一方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如果因此造成损害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由于情谊行为是一方乐于助人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利他行为,如果对行为人的要求过高、责任过重,则不利于人们日常的互助互惠,对合理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的和谐也都没有好处。
       民法典编纂之前,对于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能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这样的问题。故此,不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民法典编纂时,不少专家学者与法官都提出,在《民法典》中应当对于好意同乘作出规定,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些合理建议,在第 1217 条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既有利于鼓励人们之间的互助友爱行为。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