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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期【建诺每日法评】:在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日期: 2020/10/01


在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小张因对小红不满,便在小红建立的500人微信群中公开发布了一段攻击小红及其家人的侮辱性信息,内容极其低俗。那么,小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红的名誉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建立的500人微信群中有小红的顾客、朋友和家人,小张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侮辱信息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红品德、声誉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小红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最终法院判令小张在微信群内向小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损毁他人名誉,同样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