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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期【建诺每日法评】: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日期: 2020/10/04


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其次,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一方面,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另一方面,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最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综上,妻子私自打胎并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