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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期【建诺每日法评】:“高空抛物”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 2020/10/03


“高空抛物”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前段时间一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决引起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法院审理认为该栋楼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共计121户)每户补偿3000元。许多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太过随意,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很不公平。那么法院判决所涉楼中121户全部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到底合不合理呢?
       2010年起生效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可能加害人”纳入了责任主体范围,既是为了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不至于因他人过错遭受难以弥补和无法承受的伤害,又能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完全符合该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在上述争议案件中,公安机关虽动用各种方式,倾尽各种手段,却仍然无法查出真正实施抛掷铁球行为的侵权人,因此人民法院适用本条并判决楼层多数住户进行合理补偿合法合理。
       另需注意,《民法典》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适用规则,扩大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合理部分,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避免责任部门间的相互推诿,而且增加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对补偿后的相关追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本次条文修改将“高空抛物”案件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再次扩大,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防范,进一步规范居民住户的文明行为,杜绝该类案件再次发生。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