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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期【建诺每日法评】: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的,主张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日期: 2020/10/06


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的,主张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备受关注的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以及越界捕捞、捞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等违法作业情形下船员的工资是否应得到保护的问题做出回应。
       关于海事审判实践中在违法作业情形下对于船员的工资报酬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违法捕捞,特别是禁渔期禁止捕捞,几乎是所有渔船船员都知道的禁令。如果船员知悉参与违法作业存在无法获得工资报酬的风险,船员愿意参与违法作业的现象将大幅度下降,意图违法捕捞的渔船船东将面临无人可雇的局面,违法作业数量将因此大大减少,这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逐步恢复是有利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船员是弱势群体,即使进行违法作业一般也是受船东指派。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有关部门与船舶所有人、船员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存在违法作业情形时对船员的工资报酬仍应予以保护。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两种观点作出了一定的平衡,针对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的情况,船员主张相关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对船员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种规定一方面将证明非欺诈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船东,让其承担高额违法风险,另一方面留有余地,船工明知且自愿的情况,船工需与船东共同承担责任,双方均丧失违法所得。这样的规定既对破坏环境进行了惩处,又对违法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实乃良法!

点评:何山,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