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25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1195条对网络侵权的通知与删除规则的完善

日期: 2020/10/07


《民法典》1195条对网络侵权的通知与删除规则的完善

       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仅在36条作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2 款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而第 3 款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义务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两款在规定上相对简单。鉴于网络侵权行为频繁出现,《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在第 1195 条作出了更具体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第 1195 条第 1 款明确要求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必须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样修改的目的为了防止部分网络用户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进行举报。
       其次,《民法典》第 1195 条第3 款明确规定了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通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款明确了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修改的目的避免网络用户利用通知删除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侵权行为,损害其他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如导致网络用户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因此,网络用户在通知前必须谨慎,有足够的侵权证据等才能进行通知,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点评:陈社汉,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