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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期【建诺每日法评】: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知识

日期: 2020/10/11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知识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公司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会采用兼具融资与融物性质的融资租赁合同,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也为融资租赁这一特殊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顾名思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举例来说,甲航空公司指定一款型号的飞机,让乙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乙公司向丙航空器制造商购买飞机,并租赁给甲公司供其使用,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缴纳租金。
       关于各方责任分配,《民法典》中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首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结合上述案例,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丙公司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同样拥有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承租人因质量问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承担质量瑕疵责任的应该是出卖人,出租人对此不负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承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应当是承租人自己指定租赁物,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大量依托融资租赁公司选择的情况。承租人本人也需要承担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责任,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关于租赁物归属的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若合同双方对租赁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点评人:汪万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