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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期【建诺每日法评】:什么是“价款抵押权”?

日期: 2020/10/15


什么是“价款抵押权”?

       标题所指的“价款抵押权”即《民法典》中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价款抵押权起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价款债权担保制度”,按照该制度设立的担保权利能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在先设立的担保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突破法定优先顺序规则的特例。
       价款抵押权也就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后,或债权人提供标的物价款后,出卖人或债权人为了担保基于购买该标的物形成的价款债权而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卖人或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于该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在实务中,价款抵押权也可称为“超级优先权”“价金担保权”等。
       笔者认为,“价款担保权”是高效经济运转环境的产物,其鼓励融资,突破前序浮动担保人的担保垄断位势。对在先担保物权人来说,价款抵押权设定后,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得以增加。也就是说,对于在先担保权人即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担保权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削减,反而因为新设备新财产的加入,而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指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的增多,而是增加了债务人经营盈利的机会,利于债务的偿还。
       温馨提示:经登记的价款抵押权人虽获得“超级优先权”,但并非能高枕无忧,该“超级优先权”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建议价款抵押权人交付动产后,不仅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关注该动产的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点评:杜立宇,现为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