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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期【建诺每日法评】:性侵行为无关性别,男性也需得到法律的保护

日期: 2020/10/23


性侵行为无关性别,男性也需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我们谈及性侵受害者,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女性。确实,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给予女性性权利高度的关注与保护,对于性侵女性或奸淫幼女的行为,法律都有相对完善的明文规定。以我国为例,《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奸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甚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世界上也有很多男性不断遭受来自他人的骚扰甚至性侵。BBC纪录片《Male Rape:Breaking the Silence》中有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约有1/6的男子是强奸或性虐待的受害者,每小时就有8名男子受到性侵犯。《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定量调查报告》(P49)指出:在所有男性受访者中,有3%的男性被其他男性强暴。
       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男性性权利足够的保护,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是近十几年才逐渐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受害者范畴。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将男性性权利纳入了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围,但“强奸罪”的受害者仍然只能是女性,当男性遭受来自同性或异性的性侵时,只能以“强制猥亵”起诉性侵者,且与强奸相比,强制猥亵的刑罚明显较轻。
       《奸非致死之辩诉》是民国律师曹汝霖之作,事情大致是:两女子与一男子发生关系后,男子精脱而亡,无目击证人。知事经调查发现,男子为群众口中的老实人,而两女子却风流成性,为彰显法律的威严,遂将两女子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曹汝霖拟上诉状,认为两女子“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若不是男子自愿,两女无法得逞;且男子已亡,又无目击证人,已“死无对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两女子应做无罪处理。在实践中,若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确实也会存在证据的难题。一个是因为固有思维认为女性“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另外一个是难以辨别事后所留下的伤痕、精液等究竟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结果抑或是男性性侵女性的结果。
男性被性侵后,心理创伤必然是不可磨灭的。希望在未来,无关性别,法律都能给予性侵受害者更多的关注与保护,人们能给予性侵受害者更多的关心与爱护。因为性侵本身就是件坏事,不分性别、性向、种族,对所有的强奸和性侵行为都应该认真处理。

点评: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