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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期【建诺每日法评】:聚焦“广场舞扰民”,守护您的“生活安宁权”

日期: 2020/10/22


聚焦“广场舞扰民”,守护您的“生活安宁权”

       “不堪广场舞喇叭骚扰,一小区居民用水枪去干”“广场舞扰民民警开罚单,大妈一言不合就劈叉”“广场舞大妈和打篮球的人争抢场地起冲突”。
       面对广场舞扰民,《民法典》教我们该怎么办:
       《民法典》开启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新时代,《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生活安宁”在《民法典》第1032条中被纳入隐私权进行保护。赋予公民享有生活安宁权,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不被打扰是安宁权的核心原则,广场舞音响超过一定标准成为噪音扰民就属于侵犯安宁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原来最多只能借助相邻权来进行维权,但举证难度比较高,民法典施行后可以直接以侵犯安宁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因跳广场舞噪音扰民也会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们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大妈们跳广场舞的同时应该考虑他人感受,顾及公共影响,把声音调低一点,把时间安排得更合理一点,共创和谐社会。

点评: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