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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期【建诺每日法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日期: 2020/10/25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现实生活中,时常可以看到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垃圾、晾晒粮食等妨碍公共道路通行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属于不文明行为,同时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完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所针对侵权行为既包括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等。 同时,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人,对公共交通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已承担相应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法学及会计学专业本科,擅长处理民商、交通事故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