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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颁布,能否让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更进一步?

日期: 2020/11/16


《民法典》颁布,能否让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更进一步?

       大约在2008年前后,与“山寨”一词一同传遍大江南北的,还有各种横空出世的“山寨明星”。
       这些“山寨明星”大多长相酷似当红明星,并通过刻意模仿明星的声音、舞台动作等方式,频频现身各类电视节目、商演,甚至代言广告,走穴捞金。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有些“山寨明星”出场价高达5位数,周杰伦等当红明星的“山寨版”则要价更高。更有甚者,常年以山寨明星为业,竟能赚得盆满钵盈。
       受困于法律保护的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明星本尊很难通过具体人格权获得救济。例如,倘若山寨明星只是尽力模糊自身特征但并不直接使用本尊大名,就并不会构成姓名权侵权;其次,能否把整容行为解释为侵犯他人肖像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后,并非所有仿冒明星的情况都足以构成名誉权侵权,若明星的社会评价没有因山寨行为降低时,则很难主张山寨者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颁布后,这个难题有望迎刃而解。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1023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上述条文从立法上承认了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并将自然人的声音纳入保护范围,是本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声音令人印象深刻,甚至在大众心中与特定主体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郭德纲的相声、林志玲的导航语音、郭德纲、赵忠祥的《动物世界》配音等等。这些独具特色的声音也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应当得到保护。
       娱乐产业中的“人”,兼具人身属性和商品属性。对于商品属性的愈发重视,必然带来对商品化权利的更周延保护,这也是《民法典》对于高速发展的文娱产业以及法律新问题的回应。



点评: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