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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期【建诺每日法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一定会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吗?

日期: 2020/11/19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一定会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吗?

       就买卖合同纠纷而言,尤其是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对维权成本有着重大的影响。合同拟定时一个不留神,就可能导致跑到外省开庭,费时费力还费钱的后果。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合同只约定了交货地,未明确约定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此时能否以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为由,要求交货地法院管辖呢?
       现行的法律对于交货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货地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义务,约定了交货地点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明确约定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交货地所在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现行法律规定不再以交货地、收货地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不再适用为由,判定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当事人对于交货地法院有管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在此必须提醒各位朋友,今后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别忘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避免因管辖问题带来维权成本的损失。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