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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中能否参照“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日期: 2020/11/22


交通事故中能否参照“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Q:交通事故诱发被侵权人自身疾病,自身疾病导致被侵权人死亡,是否应参照“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

A: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被侵权人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被侵权人自身体质原因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和免除责任情形,因此不应参照“损伤参与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三年多的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