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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结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日期: 2020/11/26


公司结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陈某向某公司转账16500元,约定由该公司提供50课时私教健身服务。该公司向陈某提供10节私教课时服务后,因公司结业,双方就剩余课程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四人/小组课程契约书》,退款时应依约扣除30%违约金。陈某不确认签过该契约书,经其委托鉴定,该契约书并非陈某亲笔签订。后该公司结业,陈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并支付鉴定费用。
        该案经审理,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公司已结业,双方对剩余课程退费问题沟通未果,陈某诉请公司退回剩余40课时费用13200元有理,予以支持。公司主张陈某在《四人/小组课程契约书》上签字,退款时应扣除30%违约金,陈某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契约书不是陈某所签。该鉴定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联性,鉴定费用属于陈某处理本案纠纷遭受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法律人士分析】
       经营者结业导致预付式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回尚未消费的剩余费用。本案中,基于公司的原因,导致陈某无法再享受健身服务,对剩余的课时费用,公司应予以退还。同时,因公司主张根据协议书需扣除违约金,消费者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并在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项进行必要的鉴定,产生的合理费用可认定为消费者因处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应由经营者承担。



点评:刘惠敏,擅长婚姻家事、经济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房屋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