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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第九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九大要点

日期: 2020/11/2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此次民法典编纂,婚姻法和收养法被吸纳入典,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婚姻家庭编集中了最多的修改意见。

       婚姻、家庭作为大家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部分,《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引发了热议。


       11月27日下午,黄富朝律师为我们分享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九大要点,分别是:

1、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2、放宽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3、赋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5、规范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诉讼;

6、新增离婚冷静期;

7、增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8、明确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归属;

9、增添离婚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新依据。

1、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专门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此推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他们的婚姻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并非一概否认婚姻登记的效力,而是赋予对方以撤销权,由对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意愿结婚的人,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





2、放宽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赋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社会热点作出明确规定,对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权益与债权人利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通过该规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则为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5、规范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诉讼




6、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离婚冷静期,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善意提醒双方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努力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设的“离婚冷静期”只是运用于“协议离婚”中。在“诉讼离婚”中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离婚冷静期”时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明确。


7、增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8、明确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归




9、增添离婚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