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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期【建诺每日法评】:从“山东一女子因不孕被虐待致死”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日期: 2020/12/01


从“山东一女子因不孕被虐待致死”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出嫁后,夫家长时间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死亡。一审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张某林(方某洋公公)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方某洋婆婆)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张某(方某洋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此前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争议,原因在于大多数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也有很多人认为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量刑上就存在很大的不同。此外,两种罪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但虐待罪的主体只能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第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是出于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虐待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第四,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虐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体力劳动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方式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其实,虐待行为往往也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罪行严重时都可致人死亡。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只能构成虐待罪,而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区分。本案中,方某洋遭受的长期虐待仅是引发她死亡的基础,在主观上,被告明知被半米长的木棍抽打可能会造成虚弱的方某洋死亡,却仍然多次抽打她,间接放任了方某洋死亡的发生,则也可能构成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点评: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