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87期【建诺每日法评】: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

日期: 2020/12/13


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

       日前,被媒体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本案中,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却以拍照方式同步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面部特征信息,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为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庭审中,野生动物世界抗辩前述拍照行为系为后续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做准备,但该行为目的此前并不被郭兵所知晓。尽管野生动物世界在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流程”中规定流程包含“到年卡中心拍照”,但其并未告知郭兵与其妻子拍照即已完成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及其收集目的,郭兵与其妻子同意拍照的行为,不应视为对野生动物世界通过拍照方式收集两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同意。郭兵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照片,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需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而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及时删除。因此,法院判决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的人格权益。



点评人:梁兴永,毕业于韶关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