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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期【建诺每日法评】:维权的边界——曝光式维权需注意尺度与事实

日期: 2020/12/26


维权的边界——曝光式维权需注意尺度与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143号指导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事实为: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赵敏称其2016年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也不同意退钱,并因此发生矛盾。随后,赵敏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形容黄晓兰,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在庭审中辩称,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其所发表的言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范畴。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赵敏构成名誉侵权,并应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损失。
       相信很多人看后会有疑问,对产品不满意,在微信群里曝光维权也会构成名誉侵权吗?答案是曝光并不侵权,侵权的是缺乏证据和底线的言行。就该指导案例看,曝光的边界至少有两点,其一:曝光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赵敏祛癍效果不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仅为主观认识,从在案事实看其言行存在夸张和污化。其二,公共传播空间发言应理性克制,不宜发表过激言论,被告的言辞已远超维权所需的尺度,多为侮辱性强烈的用词,因此即使有被告所称事实发生,该方式亦属不当。通过以上分析,本律师提醒各位,维权应采取合法途径,曝光虽然可行,但应注意边界。切莫一时激愤,“侵权式”维权不可取。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