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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调整!

日期: 2020/12/27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调整!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13岁男孩蔡某将年仅10岁的王某残忍杀害。10月24日大连警方通报了该案,并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定蔡某因未满14周岁,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蔡某予以收容教养。该案一经报道,便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
       而就在昨天《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该修正案一经公布,便引起网友的高度重视,有部分网友认为是不是就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内容对蔡某一案重新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关系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优先适用旧法,只有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才适用新法。所以,原则上本案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来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教育的进步,众多未成年人已不再懵懂无知,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正确的认知,家长应当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不要让悲剧再次上演!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