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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期【建诺每日法评】:伪造著作权证据,赔钱还要重罚!

日期: 2020/12/28


伪造著作权证据,赔钱还要重罚!

       2020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起诉被告屹祥公司,称被告屹祥公司在网店上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亦未署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屹祥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作品是由其自行创作,并向法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为了进一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被告在申请作品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发现被告提供的作品申请材料只是一张“执行力”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依法对其罚款6万元,同时该案也在作出判决,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规定,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的作出罚款6万元的判决是依法有据。
       该案警示诉讼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应遵守规则,诚实守信,不要伪造证据,否则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