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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期【建诺每日法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打击“熟人性侵”

日期: 2020/12/29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打击“熟人性侵”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的案件呈高发趋势,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竟占七成,远远高于陌生人作案。这些熟人,往往都是对未成年“负有监护、收养、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他们打着“谈恋爱”的幌子,冠上“忘年恋”、“大叔萝莉控”的名头,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让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查证指控时,陷入重重困境。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意味着,负有上述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将原本为14岁的性同意年龄个别上调为16岁,让性同意年龄不再一刀切,意在打击那些利用自己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身份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坏叔叔”,让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落到实处。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