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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期【建诺每日法评】: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 2020/12/30


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通过直播间销售仿冒手机,消费者起诉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主播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播平台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主播许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许某某私下销售的手机一款,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许某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许某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许某某心存信赖,许某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直播带货是“粉丝经济”和“网红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本案中,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对自身形象进行推广,获得相当规模的粉丝群体,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兴趣等经营自身的“流量”,并通过“带货”、销售等方式将其流量进行变现。这种具有新特点的推广和销售模式,表面上是主播和粉丝个体之间的交易和互动,但究其本质,已经超过了私人交易的范围。主播一方面使用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购物车”功能进行带货,具有经营者身份,另一方面,主播在交易中利用了其长期经营和积累的粉丝信任关系,并引导其进行线下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每一种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合理规制,而直播带货作为典型的网络交易新业态,其长远健康发展亦需依赖确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治理机制,以避免其陷入唯利是图的恶性发展之中。



点评:陈锦轩,毕业于孝感学院,现为执业律师,擅长刑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