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期【建诺每日法评】:小伙滑雪身亡滑雪场该担责吗
日期: 2020/12/31
小伙滑雪身亡滑雪场该担责吗
12月27日“24岁小伙滑雪坠亡”一事登上了微博热搜,一名24岁小伙在哈尔滨一滑雪场滑雪时,不幸从高级雪道气垫飞出身亡。事后死者的母亲质疑滑雪场的装备不到位、救护不及时。滑雪场负责人则称,调查过装备没有任何问题,此事属于意外事故,并提议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1万7千元,但死者家属未同意,双方还在协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国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由于滑雪运动具有速度快、操作难度大的特性,作为滑雪场来讲,保持合格的滑雪场地、保障防护网等设施的完善与安全可靠、风险提示义务、及时救助等是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根据新闻报道的信息,滑雪场的中级与高级雪道在同一场所,滑雪场对此没有尽到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且事故发生后,17-20分钟医护人员才赶到,滑雪场的救助也没有非常及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滑雪的男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其选择高级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滑雪场的民事责任。
在此,给喜欢参加具有一定高风险活动的朋友提个醒:要根据自身可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活动,否则造成自己和他人损伤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