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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和管理行为界定

日期: 2017/06/29


   案件概况:甲男和乙女为兄妹,两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包括房屋一间及铺位一间,两人为房屋和铺位共同共有人,后因乙女未经甲男同意将其份额赠与两人另一兄弟丙男、及甲男未经乙女同意将铺位给他人临时停放车辆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本案诉至法院,焦点问题:1)乙女未经甲男同意将其份额赠与两人另一兄弟丙男是否导致丙男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2)甲男未经乙女同意将铺位给他人临时停放车辆是否要对乙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确认乙女未经甲男同意将份额赠与两人另一兄弟丙男的行为无效,丙男并未取得该不动产物权;甲男未经乙女同意将铺位给他人临时停放车辆不需对乙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见解:上述两种行为分别涉及对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和管理行为,所谓处分行为是指导致物权变动或设立他物权的行为,如设立抵押权等,而管理行为则是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等,管理行为并不导致物权变动或设立他物权。乙女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份额赠与丙男的行为涉及物权变动,为处分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乙女未经甲男同意将其份额赠与两人另一兄弟丙男的行为无效,丙男并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另外,甲男未经乙女同意将铺位给他人临时停放车辆的出借行为并不涉及物权的变动或设立他物权,为管理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甲男将共同共有铺位给他人临时停放车辆的管理行为是不必经乙女同意,因此,甲男不需对乙女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