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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日期: 2021/01/04


民法典: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关于保证人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十二条对两人以上保证作出释义,即在无约定之情形下,赋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及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的权利。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延续了这一法律规定精神。2007年出台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责任人追偿问题,物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条删除了担保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基于其清偿代位行为而获得了“法定代位权”,实质是债权的法定转移,保证人因此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关于本条中“当事人之间除非另有约定外”的理解问题,一是各保证人间可以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也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不得追偿。原因在于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应当获得许可。
       综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以及担保法已废止,有关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因与民法典产生冲突,故不再适用。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点评人:梁兴永,毕业于韶关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