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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期【建诺每日法评】:男子拿硬币清偿被罚5万 哪些情形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日期: 2021/01/07


男子拿硬币清偿被罚5万 哪些情形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近日,一男子拿着4袋散硬币来清偿执行款引发网友关注,据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叶某拎着装有2万多元硬币的麻袋到法院清偿执行款。最终法院对叶某处以五万元罚款。叶某使用硬币缴纳执行款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判断叶某是否构成上述法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情形。关键在于叶某使用硬币缴纳执行款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叶某是因为不服法院的判决,故意使用大量的硬币缴纳执行款以达到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目的,则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被追究违法责任。



点评:黄启乐,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